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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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94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0,
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扣除已繳費用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