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核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核字第4號聲請人宜蘭縣頭城區漁會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庚○○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壬○○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戊○○聲請人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辛○○聲請人宜蘭縣宜蘭市農會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丙○○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子○○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丁○○聲請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癸○○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
樓相對人己○○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聲請人即最大債權人宜蘭縣頭城區漁會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台幣(下同)68元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