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保險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字第69號原告 林鈺庭 兼訴訟代理 林冠穎 追加原告 林燈賜 追加原告 林玟君 追加原告 林吟蓉 追加原告林冠穎被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志平 訴訟代理人 林惠平 訴訟代理人 林典胤
參加人亞東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朱樹勳
參加人 李少白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 律師複代理人 章修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