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27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世安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世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世安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於民國100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83331號(聲請書誤載為第0000000000號,併予更正)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887號判決、99年度易字第19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確定,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27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中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5日以法矯字第00000000001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係100年9月15日等情,有上開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等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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