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2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214號聲請人 吳稱雄吳聲瑞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44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2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100│├──┼──────────┼───────┼──┼──┤│002│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65│├──┼──────────┼───────┼──┼──┤│003│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90│├──┼──────────┼───────┼──┼──┤│004│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67│├──┼──────────┼───────┼──┼──┤│005│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71│├──┼──────────┼───────┼──┼──┤│006│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11│├──┼──────────┼───────┼──┼──┤│007│嘉裕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100│├──┼──────────┼───────┼──┼──┤│008│嘉裕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165│├──┼──────────┼───────┼──┼──┤│009│嘉裕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189│├──┼──────────┼───────┼──┼──┤│010│嘉裕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116│├──┼──────────┼───────┼──┼──┤│011│嘉裕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305│└──┴──────────┴───────┴──┴──┘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