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