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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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9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森豹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924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桃簡字第128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森豹與告訴人 劉文鎮 發生口角,於民國111年1月2日上午6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處,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拉扯告訴人背包之背帶,致其摔倒而受有下背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有訊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111年度桃簡字第1288號卷,第23至27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李思緯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