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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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11號原告 何水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炎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先位及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10萬元、180萬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410萬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590元。
二、被告黃文炎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