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三О號孝股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背信罪,係屬該條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王浦傑法官陳珍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周美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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