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363號
101年度上訴字第1364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世棋
黃淑芬 吳旻洨 許煜偉 上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訴人即被告 柯偉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裕恒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王俊凱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第14行「均」字之前應增「關於除 楊秋 以外之其餘部分」。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2頁第14行「均」字之前應增「關於除楊秋以外之其餘部分」,顯為文字之脫漏,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