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10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 複代理人 吳妙白 律師被告 錢勝義
錢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月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