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2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曹志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瀚盛股份有限公司、 陳光隆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瀚盛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