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73號原告 許世南
許世傳 許金鑾 許金鳳 許金菊 許玉葉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金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永樂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柒萬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