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3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樂台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鴻榮張卉蘭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張卉蘭為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若為一般保證人,應向債務人蔡鴻榮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卉蘭清償之)。
二、若張卉蘭為連帶保證人,請提出其為連帶保證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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