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7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洪娟娟 複代理人 張如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美華李雪娥陳美秀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捌拾萬伍仟伍佰壹拾壹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捌仟貳佰壹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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