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792號
原 告 林健明 即 金義興 木材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榮隆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00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