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五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被告丙○○被告乙○○
Ke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萬元,依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零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葉珊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