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業於經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四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一二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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