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四九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日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四九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五年,並於八十六年三月三日確定。詎該受刑人於緩刑期間復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確定,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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