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度撤緩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 年撤緩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89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清仁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五九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許清仁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清仁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五九二號判決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判決確定。竟於緩刑期內之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復犯竊盜(按係盜取財物)罪,經國防部東部軍事法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以八十八年度花判字第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許清仁上開二案件之判決影本、國防部東部地方軍事法院函,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 代 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博 為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