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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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豐簡字第一四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日判決(八十八年度豐簡字第一四二號),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並於八十八年四月十日確定。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中旬某日更犯竊盜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八十八年易字第三六五四號),並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翁芳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