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8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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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841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 白文珍 即債務人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84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9938元自民國100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