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埔救字第8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相 對 人 鄭懿函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6
日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上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自明。又抗告,應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亦有明文,此為抗
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
月26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108年10月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然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其抗告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道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