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字第4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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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志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毒偵緝字第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志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5行應更正為「108年
3月12日12時25分為警採尿時起....」外,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核被告廖志強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
,進而施用,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觀察、勒戒後,猶不知警惕,無視毒品對其個人身心及
社會之負面影響,仍繼續施用,顯然自制力薄弱,所為係
戕害自身身心健康,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
性及心理依賴之犯罪動機、坦白承認之犯後態度、高職肄
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孫立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佳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緝字第94號
被告廖志強男31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志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7年12月7日釋放出所,並經
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383號、107年度毒偵緝字第
2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思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
毒品之犯意,於108年3月12日中午12時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
小時內之某時許,在新竹市竹蓮寺巷子內,將甲基安非他命
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嗣因警方偵辦槍砲案件,於108年3月11日晚間7
時27分許,在新竹市○區○○街○○○號前,持本署檢察官核
發之拘票將其拘提到案,復於翌(12)日中午12時許,採集其
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廖志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採尿同意書、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3月26日所出具
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原樣編號:北108066號)、新竹縣
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
號:北108066號)。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檢察官孫立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書記官楊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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