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581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日起,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及交易手續費新臺幣貳佰捌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九十年十一月六日,與聲請人訂定信用卡使用契約,信用卡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80,000元,依約債務人得持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預借現金等交易,惟需另給付手續費,且於各該記帳消費後次月十八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另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收之利息,並自延滯日起按月計付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緣債務人於九十四年八月起未依約繳付消費款本金179,165元及其利息、違約手續費,屢經催討,拒不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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