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5808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肆佰玖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起,按月計付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與聲請人訂定信用卡使用契約,信用卡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80,000元,依約債務人得持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各該記帳消費後次月五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另給付聲請人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收之利息,並自延滯日起按月計付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緣債務人於九十六年三月起未依約繳付消費款本金177,495元及其利息、違約手續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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