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5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原告即反訴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複代理人 楊翕翱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方 葉阿粉
李娟娟 葉 黃榮華 廖金華 陳雪琴 張維鳳 蔡盛操 張招華 李學騰 姚文美 姚祖全 陳玫藍 被告 王惠群
湯玉蓮 王亞力 樓茵茵 黃瑞霞 黃仁畑 上列18人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被告 徐魏桂香
王山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之記載,應更正為「曾國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