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5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原告即反訴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複代理人 楊翕翱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方 葉阿粉
李娟娟黃榮華 廖金華 陳雪琴 張維鳳 蔡盛操 張招華 李學騰 姚文美 姚祖全 陳玫藍 被告 王惠群
湯玉蓮 王亞力 樓茵茵 黃瑞霞 黃仁畑 上列18人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被告 徐魏桂香
王山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之記載,應更正為「曾國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駱亦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