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863號上訴人 謝久美 (即 劉瑞芳 之承受訴訟人)
劉勝祥 (即劉瑞芳之承受訴訟人) 劉光奕 (即劉瑞芳之承受訴訟人) 劉玲玲 (即劉瑞芳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林新憲 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86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
6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9,907元,是上訴利益金額即為2,079,9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32,388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