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692號債權人 葉枝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宥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黃宥豪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查狀附支票所示之發票人為祥發旅行社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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