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0號聲請人 陳姳仁 相對人 莊雅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8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登記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3,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8年4月2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3,000,000元,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即相對人)對抵押權人(即聲請人)於107年8月2日所立之消費性借款所產生之債務。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其票面金額僅為2,400,000元,與抵押權登記內容不符,尚難逕以該紙本票證明抵押債權存在。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雖與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總金額不符,然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20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690│1156.27│10000分之162││├───┴────┴───┴──┴────┴───────┤││重測前:虎尾寮段452-21地號。│├──┼───┬────┬───┬──┬────┬───────┤│002│臺南市○○區○○○段│691│123.83│10000分之162││├───┴────┴───┴──┴────┴───────┤││重測前:虎尾寮段454-15地號。│└──┴────────────────────────────┘┌─────────────────────────────────────┐│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2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八│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15│臺南市東區富│臺南市東│8層樓房│64│64│平│鋼筋│13│平│全部│││96│農街一段1○○○區○○段│鋼筋混凝│.6│.6│方│混凝│.2│方│││││巷24號八樓之│690、691│土造│9│9│公│土造│1│公│││││1│地號││││尺│││尺││├──┴─┴──────┴────┴────┴─┴─┴─┴──┴─┴─┴──┤│重測前:虎尾寮段11957建號。││共有部分:富農段153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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