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字第4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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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交簡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清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03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清安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被告前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前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已有酒後駕車公共危險之前科,再犯本案,實有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亦屬薄弱,符合累犯加重之立法理由,依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本次酒後駕駛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35毫克,達深醉之酒醉程度下,罔顧自己及公眾行人往來之安全駕駛重機車上路,於本件已屬第
3次觸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顯見其未因前2次酒駕之裁罰而改正於酒後駕駛機動交通工具之行為,仍輕忽自己與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認有加重懲處之必要;惟念及幸未造成其他人員之傷亡,暨兼衡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復斟酌被告於警詢時自述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0367號被告謝清安男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鄰000000
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清安前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於民國107年2月5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57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7年3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悛悔,明知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108年11月25日上午11時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區○○里0鄰000
00000號住家飲用保力達B藥酒1瓶後,在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於同日14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行經臺南市○○區○○路○○號前,因未戴安全帽違規情形,經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於同日15時06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35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清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偵辦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犯罪嫌疑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謝清安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佐,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相同罪質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與大法官第775號解釋意旨,量處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檢察官吳惠娟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俊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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