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49號聲請人 郭啓超 上列聲請人郭啓超因與相對人 楊世仁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郭啓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