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68號聲請人 陳淑琴 上列聲請人陳淑琴因與相對人 張瑞香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淑琴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件本票所載之到期日(103年8月31日)先於發票日(103年9月30日),故應視為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請 陳明 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張瑞香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