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73號聲請人中華閣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鳳芬 上列聲請人中華閣樓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陳孟成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中華閣樓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敘明本件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孟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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