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讓與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93號原告 歐陽毅瓊 訴訟代理人 虎大軍 被告李金芯
迅聯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馬修斯馬蒂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讓與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8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3年5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林文慧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