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9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世仁具保人高秀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秀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李世仁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高秀珍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列印畫面均影本在卷可稽。此外,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堪認屬實,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