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原告 巫桂竹 被告洪駐橙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洪駐橙涉犯擄人勒贖等案(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號)之請求賠償損害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