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337號聲請人 黃賢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雅惠 、 范秀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票提示日。
二、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如原聲請狀所載利息起算日與提示日不符,請併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