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行使優先購買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43號原告 張金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六 等三十六人間行使優先購買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0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5,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