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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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6月18日│97年6月18日│97年6月18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偵字第14709號│97年度毒偵字第4907號│97年度毒偵字第490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2354號│97年度審訴字第2736號│97年度審訴字第2736號││實├──┼───────────┼───────────┼───────────┤│審│判決│97年9月30日│97年11月21日│97年11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2354號│97年度審訴字第2736號│97年度審訴字第2736號││判├──┼───────────┼───────────┼───────────┤│決│確定│97年11月17日│97年12月15日│97年12月15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73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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