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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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治平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七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合計淨重柒點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本件扣案之物品確係安非他命(合計驗餘淨重七‧八八公克)無訛,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89)陸(一)第00000000號檢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依前開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觀之,係屬違禁物無疑,是聲請意旨,洵屬有據,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朱瑞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