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小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月二十八日本院臺北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北小字第三五三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張靜女法官許純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