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小上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一二三號
上訴人丁○○
甲○乙○被上訴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B書記官劉芳菊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小上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小上字第一二三號
上訴人丁○○
甲○乙○被上訴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B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