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5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簡字第57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7900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管轄錯誤之判決,移送本院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審易字第2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九十八年度審易字第二五一五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管轄錯誤之判決,移送本院後,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嗣認本件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高增泓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