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8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84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99年度除字第184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70NB0000000-0│1│10│├──┼────────────┼────────┼───┼──┤│002│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70NB0000000-0│1│10│├──┼────────────┼────────┼───┼──┤│003│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70NC0000000-0│1│100│├──┼────────────┼────────┼───┼──┤│004│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70NC0000000-0│1│100│├──┼────────────┼────────┼───┼──┤│005│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72NB0000000-0│1│10│├──┼────────────┼────────┼───┼──┤│006│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72NC0000000-0│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