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179號聲請人 廖荐宏格華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聲請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3條規定向本院呈報就任格華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格華公司)之清算人,惟格華公司設於台北市○○區○○街○○○號6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呈報清算人事件應由格華公司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梅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