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重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重訴字第258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詠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戊○○己○○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所附之附表一,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之附表一。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