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549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四年度婚字第五四九號請求給付扶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