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侵上訴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上訴字第850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錫能 選任辯護人 林家進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繕之情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第壹大項第二小項第四行之「(法務部調查局)」及「毒品」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刑事警察局)」及「去氧核醣核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如主文所示之上開記載係誤寫,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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