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6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吳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壹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玖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之帳務管理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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